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91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悠园新村55号门面。
经营者:***,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菲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澎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康兴旺角B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澎翼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于2020年5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保全费1405元,由原告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建材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