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县黄河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2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玛多县黄河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6310984682C,住所地:青海省玛多县南大街7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角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南,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59105464F(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香格里拉路21号6号楼6062、6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玛多县黄河源建设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18090元、利息损失18387元、案件受理费4816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525元,合计2452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传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及自然资源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241693元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向红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史 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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