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91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1984年6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1963年7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1956年1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1957年7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镇政府南1公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196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370829196110222518。
被执行人曾某,1962年10月5日出生。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曾某的银行存款4559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