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风铃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风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淄博风铃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淄博风铃工贸有限公司71489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共96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769691元,余款申请人淄博风铃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