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恢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
被执行人:黄骅市东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拓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东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回广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