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南山中学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2166号
原告:四川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高新区绵兴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南山中学实验学校。住所地:都江堰市石羊镇马祖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创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南山中学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南山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告宽创公司与被告南山实验中学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购销合同》,其中第十条约定:“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绵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表明双方对争议由绵阳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达成了合意。2、本案原告宽创公司注册地为绵阳市绵阳高新区。3、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稳定、明确的约定,应认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又因原告宽创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南山实验中学支付货款,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被告南山实验中学在合同关系中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宽创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阳高新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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