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2616号
原告:上海欧卡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46635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保税区长乐大厦**会信用代码9132059225157211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苑路**幢B1101代码9132058214212592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乡新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九曲新村******码91330483MA28ABH0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欧卡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乡新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欧卡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定作款856000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上海欧卡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应当就涉案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欧卡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