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育金星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财。
被告深圳市育金星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剑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育金星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深圳市育金星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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