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1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被申请人: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村**3-1/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8596L。

法定代表人:李贤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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