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贤成。
被执行人:东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80063XXXX00001087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振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