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三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余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林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提级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