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7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民初5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宁03民初53号民事裁定,对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军
代理审判员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玮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