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4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489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阴区南陈集镇建材产业园(陈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6193780。
法定代表人:司晓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现用名: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2021年12月24日,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7元,减半收取3878.5元,财产保全费2672元,合计6550.5.5元,由原告淮安市天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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