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295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PatrickWAELKENS,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其货款244,050.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050.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521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未果。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1.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9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旭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忠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萨麦丝客牡林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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