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428号
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苗花路交汇处向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葛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鹏,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