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683民初209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某丙公司诉某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某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被告将莱州市、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交由原告完成,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维保工程款10000元未付。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拖延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某丁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1份,证实维护保养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证据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13份,证实原告已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证据3、付款明细单、电子发票3张,证实2021年8月24日,维保回款10000元,原告出具发票。原告给被告设施维修改造花费13100元,原告也出具发票,被告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有效,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6月1日,某丙公司(乙方)与某丁公司(甲方)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SDHJLZ-2012-05-***,载明:一、建筑物名称:福莱新城小区1#-**住宅楼及物业楼、地下车库;二、维护保养范围: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设施;4.消火栓系统;5.消防水炮系统;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9.泡沬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设施;11.消防通讯设施;12.消防电梯13干粉灭火设施;14.移动式灭火器材;15.其他设施(详见建筑消防设施名录);三、维护保养期限: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维修保养期满前7日内,双方如延长保养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六、酬金付款方式及期限:费用20000元,乙方出具发票。付款方式,自维保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乙方维保工程款10000元。乙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某某大队要求标准维保完毕,并提供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合同期满另行签订合同。某甲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倪某(打印),某乙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张某(签字),某戊公司(盖章)。
原告提供了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原告认可收到被告2021年6月9日及2021年7月27日维保养费用和设施改造费用23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己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13份,根据合同条款终止期限为2022年5月31日,原告自述为续签合同,亦为原告利益,其多维护保养一个月,但原、被告未再签订新的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终止。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合同期内维护保养费用10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丁公司给付某丙公司维护保养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某丁公司在给付某丙公司上述第一项欠款的同时,并给付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