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2034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8月9日,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912945330,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无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经释明后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与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鑫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