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2034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8月9日,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912945330,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无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经释明后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与被告**、四川华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