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和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81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4003.9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6340元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