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彰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30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521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友徐,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彰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雨坛乡街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1MA633FW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彰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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