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3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财保57号
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12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申请人:四川宏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23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黎。
申请人:四川天聚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头桥街道武青西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
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聚德劳务有限公司因为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了以后便于裁判文书执行,申请人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毕铁路(川滇段)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南城支行(账号是:24×××04)银行存款8427357.44元、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叙毕铁路(川滇段)二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扎西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24×××61)的银行存款1411245.87元,申请人为前述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聚德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叙毕铁路(川滇段)二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扎西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24×××61)的银行存款1411245.87元、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毕铁路(川滇段)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南城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4×××04)的银行存款8427357.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聚德劳务有限公司先行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麻鹏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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