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5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4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0U1L8U。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10363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38362P。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观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0106民初4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观岳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案涉金额超出5000万元,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各方住所地均位于杭州市,诉讼标的额不足1亿,且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观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
审判员茹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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