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29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广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95467296W,住所地新乡市德源路与新原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俊昌。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新乡世纪绿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QL6742,住所地新乡市市辖区德源路与新原路向南100米路东新原路**。
法定代表人:程学健。
第三人:新乡市汇源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866140XH,住,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午阳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赵海琴。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广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世纪绿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汇源燃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