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321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凌、赵紫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康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程国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康聚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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