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3471-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