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政,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政。
原告***与被告杨政、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政、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杨政所有的位于历城区xx房产和历城区xx房产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政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16日,被告杨政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每月付息2.5%,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为被告杨政提供担保。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两份,约定被告杨政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历城区x和历城区x两套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50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杨政。2019年3月16日之前,被告杨政均按期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现被告杨政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2019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故要求被告杨政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杨政缺席辩称,被告杨政自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均按月向其支付利息,持续支付到2019年3月份。借款利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的。2019年3月以后没有再归还过原告***任何款项。
被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2018年10月16日,***与杨政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方):杨政;丙方(担保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00元。(注: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三、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共计12个月。借款期限后一天为还款日,借款日和还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或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条或借据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借款利息约定: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为每月付息2.5%,逾期利息为日……自出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五、还款方式:1.借款到期一次性付款……九、担保条款(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2)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3)担保范围:本合同以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4)丙方保证作为担保人自愿以历城区xx两套财产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归还借款的担保。该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抵押,同意抵押给甲方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丙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在该合同上签名,杨政在该合同上签名及捺印,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
2.杨政向***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杨政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借款人指定账户:建设银行;于非法事项。借款人:杨政……担保人: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政在该借据中签名并捺印。
3.2018年10月16日,***(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杨政(抵押人、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中载明:杨政向***借款人民币9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参照银行贷款利率(2.5%)计算。杨政以其坐落于历城区x向***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协商确定该房产的房产价值为430万元。另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中载明:杨政向***借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参照银行贷款利率(2.5%)计算。杨政以其坐落于历城区x向***提供抵押担保。协商确定该房产的房产价值为330万元。***及杨政均在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签名及捺印。
4.2018年10月16日,***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杨政转账1500000元。
5.2018年10月17日,***依据其与杨政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取得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及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证明中记载:***对杨政所有的位于历城区x享有抵押权,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6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对杨政所有的位于历城区x享有抵押权,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
6.***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杨政最后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借款利息支付至2019年3月15日)。
另查明,杨政所有的历城区x及历城区x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均系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银行,历城区x号房屋的抵押金额为264万元,历城区x房屋的抵押金额为336万元。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账户明细、历城区x号及x号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济南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抵押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截图等证据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与杨政、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及***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杨政向***借款的事实及***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政实际支付借款本金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生效后,杨政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支付2019年3月之前的借款利息,并未偿还借款本金,故***要求杨政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主张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未超出《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杨政所有的历城区x号房屋及历城区x号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均系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银行,历城区东x号房屋的抵押金额为264万元,历城区x号房屋的抵押金额为336万元,故***可在上述两处房产履行完对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银行的抵押担保义务后,按照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及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记载对历城区x房屋及历城区x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加盖公章,且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两年,故***要求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杨政所有的位于历城区x号房产和历城区x号房产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银行履行完抵押担保义务后,***可对以上两处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历城区x号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为90万元,对历城区x号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为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杨政及山东银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