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陵商初字第803号
原告:陵县东方钻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初新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桓台县索镇百花苑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索镇。
法定代表人:宫义波,该社区主任。
原告陵县东方钻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索镇百花苑社区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陵县东方钻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陵县东方钻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