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3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424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无锡市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城路与清扬路叉口西北角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田海红。
无锡市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7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签订了《委托结算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由广厦公司委托南通六建向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莘县人民政府收取工程款,收款后将该款项支付给广厦公司,但南通六建收到工程款后未按约定将该款项支付给广厦公司。广厦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将其对南通六建享有的有关“德隆新能源公司新能源汽车工业园项目”委托结算的工程款及其它相关款项总计2964806.06元及利息转让给中盐公司。中盐公司基于上述《委托结算工程款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将发包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莘县人民政府列为第三人,系为了查清上述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南通六建,本案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仅是基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本案中,首先,案涉工程款的由来是莘县人民政府将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工业园项目发包给广厦公司施工,广厦公司施工后,莘县人民政府未支付该公司相关工程款。因莘县人民政府未支付工程款,故才产生《委托结算工程款协议书》及后续的《债权转让协议》。其次,中盐公司在上诉状中先是陈述南通六建已从莘县人民政府收取到了案涉工程款,后又陈述其将发包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莘县人民政府列为第三人,系为查清案涉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给南通六建,即中盐公司关于南通六建是否已收到案涉工程款的陈述前后矛盾,而中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并无莘县人民政府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南通六建的材料,故案涉工程款是否实际结清尚需开庭审理查明,其性质仍属建设工程款而非普通的债权。现中盐公司起诉要求南通六建公司支付该工程款,民事法律关系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前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山东莘县而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中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中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蔡荣花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新珠
书 记 员 陈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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