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7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研发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吉庆,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v>
法定代表人:王玉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肖楠,经理。
被执行人:王英姿,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王玉和,男,1955年2月28出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泽峰,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姿、王玉和、***、张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二、被告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四、被告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姿、王玉和、***、张泽峰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姿、王玉和、***、张泽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姿、王玉和、***、张泽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姿、王玉和、***、张泽峰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0年11月17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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