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特82号
申请人: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西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F8X81H。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周高峰,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伊川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住伊川县。
申请人:宋元恒,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生,住伊川县。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元恒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7月30日,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与***、宋元恒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向***、宋元恒提供混凝土,截止2019年7月17日,***、宋元恒仍欠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货款91037.3元。现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要求***、宋元恒支付货款。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29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宋元恒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
如***、宋元恒不按期履行,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同时追加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洛阳智选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元恒于2020年6月29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少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