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265号
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文澜街与郑民高速交汇处向南300米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7元,减半收取计2633.5元,由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