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06号
原告:***,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中牟县。
负责人:赵福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福昌,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赵福兴,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晗,女,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正,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守军,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冉开军,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西赵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住所地:中牟县郑庵镇西赵村。
负责人:赵小改,该组组长。
原告***、***诉被告郑州大同牧业有限公司、赵福昌、赵福兴、河南中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张守军、冉开军、中牟县郑庵镇西赵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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