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鸠民一初字第00957号
原告: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
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音乐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