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4514号
原告***与被告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