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茂兴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长兴北路*号博深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09771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金沙县。
上诉人深圳市茂兴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见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茂兴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