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2194号
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让。
委托代理人李成于、何俊盈,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卞凤鸣。
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