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宇恒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6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恒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夏明志。
委托代理人夏国良(特别授权),***恒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吕雪琴。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开发区广福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给付***恒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7000元,该款由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履行。如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自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之日起,***恒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可就上述27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05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但未能实际扣押。
4、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街道××社区××组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本院已以另案委托评估。
5、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另案(2021)苏0682执2044号案件已作出决定书,决定将江苏月诗羊绒时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将上述本案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另案评估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苏0682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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