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704号
原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唐通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XLMM1R。
负责人:冯林那。
被告:致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田县河北玉田工业园区主干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7QDNY5A。
法定代表人:多金良。
原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与被告致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乔 方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