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7666号
原告:天津市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