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546号之三
原告: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坡。
原告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岳阳市鸿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红巧
书 记 员 果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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