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37-1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向全胜,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全胜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同属一人,决定合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578号、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在诉前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天银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天银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