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6226号
陕西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陕0112民初5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7663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676637元给申请执行人,(2018)陕0112民初5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执62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