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实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6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尚实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尚实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公司诉请要求尚实公司支付余款及相应违约金,**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尚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