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993号
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63197986H。
住所地:**市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谭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菊、税碧玉,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贵州佳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R8J1F。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佳兴。
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佳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7元,减半收取计4873.5元,由原告**聚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