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6-04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汉川民调确字第00814号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29经汉川市杨林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给予**经济补偿60000元,于司法确认后三日内付清;
二、**不再要求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为其安排工作;
三、**在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劳务期间的工资发至2014年5月止,放弃其它经济补偿,自愿放弃向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其它民事主张。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汉川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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