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保全

执行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3财保46号
申请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木棠工业园木棠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孔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工业园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严武,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人民币(账户名称: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营业部,账号:220102740920021x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编号:1154000390047213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人民币(账户名称: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营业部,账号:220102740920021260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审判员*闻审判员*丹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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