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22民初49号
原告:马仕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经商,现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鼎泰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学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成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志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专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仕均与被告四川鼎泰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经审查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仕均、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文、冼志光、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鼎泰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宣判前,原告马仕均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仕均于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仕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45.52元,减半收取计10522.76元,由原告马仕均负担。
审 判 长 杜 莎
审 判 员 尼玛扎西
人 民 陪 审 员 胡 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超
书 记 员 蒋 若 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