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3民初1332号
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新顺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候亚松,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栾城县。
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新顺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顺气体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顺气体公司法定代表人XX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亚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顺气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业气体款871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候亚松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候亚松在渤海新区港城区承包工程期间,多次购买原告新顺气体公司工业气体,被告偿还了部分工业气体款,截止到2017年1月27日,被告候亚松仍欠原告新顺气体公司工业气体款8714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候亚松给原告新顺气体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新顺气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款8714元整,保证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如付不清按欠款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候亚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候亚松欠原告新顺气体公司工业气体款8714元,由欠条佐证,原告新顺气体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候亚松支付工业气体款87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新顺气体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候亚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欠条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新顺气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款87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到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候亚松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