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冯庄小区19号楼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栾川县。(与***系表兄弟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寨小学向北300米路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信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信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春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接受了讯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保信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上诉费由春天公司、***、鑫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提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查询系统中无法查到,此外,未提交豫A×××××车运输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财保信阳分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审多判决64841.58元,请依法改判。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二)6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生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财保信阳分公司在保险条款上已做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财保信阳分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赔偿此外,保险条款是经保监会通过统一颁布的,在保险单上就有重要提示:1.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等组成;2.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春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驳回财保信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存在财保信阳分公司列明的理由,通过该资格证原件能够扫描显示***于2016年12月12日初次领证有效期限6年,该事故生发在证件有效期内。二、财保信阳分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在一审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保信阳分公司对格式的、免责条款作出了重要提示,以及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故该格式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该举证责任,财保信阳分公司在一审中就应当举证证明,一审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财保信阳分公司仅提供了保单,商业险保单并没有列明免责条款及加粗作出重要提示,另外,财保信阳分公司也没有在一审中提供其向投保人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对保险条款的重要提示及明确说明,投保人知晓免责条款的书面凭证,或者财保信阳分公司向投保人口头作出说明的证据。故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有效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是进行有效提示义务,一是进行明确说明义务,两种义务并列关系,保险人应同时完成,相关免责条款才能对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三、除保监会统一颁布的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外,各个保险公司会有不同,保单中未明确列明保险条款,也没有在投保时有交付保险条款的证据,财保信阳分公司并未进到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财保信阳分公司在保单上的重要提示,要求详细阅读,并非尽到重要提示义务。财保信阳分公司应当在投保后交付保单时一并交付保险条款。本案中保险条款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并不能在保单中体现出来。四、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辩称,***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其他意见同春天公司的答辩意见。
春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鑫荣公司、财保信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春天公司升降式限高架抢修、维修、安装管理等费用暂计141707.65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鑫荣公司、财保信阳分公司承担。春天公司在庭审之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69514.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8日,***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陇海高架与新田大道交叉口向东上桥口时与限高杆发生事故,致限高杆受损未赔偿,该车的车主为鑫荣公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5月28日出具第10768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春天公司申请,河南明正保险鉴定所2017年11月3日出具明正(2017)鉴字第1036号交通事物损失鉴定意见书,2017年5月28日豫A×××××车碰撞限高架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捌分(¥66841.58),春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咨询费2673元。财保信阳分公司对春天公司提供的明正(2017)鉴字第1036号交通事物损失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拒绝缴纳相关鉴定费用,视为财保信阳分公司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鑫荣公司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6年9月7日在财保信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和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又查明,2017年8月7日,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出具《函》一份,声明“因本工程全标段现有限高架被撞坏的交通事故未处理,不符合我处验收条件。未竣工验收前,产权归春天公司,限高架等设备的重新购买、安装、索赔均属于春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春天公司负责安装的环城快速限高架因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不符合验收条件,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已经出具函表示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产权归春天公司,限高架等设备的重新购买、安装、索赔均属于春天公司,故春天公司具有本案春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驾驶的车辆撞坏限高架,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辩称驾驶案涉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鑫荣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鑫荣公司对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财保信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对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项目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情况,春天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限高架抢修、维修、安装管理费用66841.58元,有鉴定报告予以证实,该院予以认可;2.鉴定咨询费2673元,春天公司提供发票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69514.58元。财保信阳分公司辩称春天公司的鉴定咨询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财产险限额内支付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升降式限高架抢修、维修、安装管理费用共计2000元人民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险限额内支付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升降式限高架抢修、维修、安装管理费用共计64841.58元人民币。三、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升鉴定咨询费2673元。四、驳回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提交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财保信阳分公司称***没有从业资格证据不足,其要求以保险合同约定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财保信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苑**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郑州鑫荣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