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盐城华群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都商初字第00211号
原告***,居民。
被告盐城华群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
被告***,居民。
原告***诉被告盐城华群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