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执58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战子英。
委托代理人陆琦(特别授权),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佰全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建。
被执行人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奚昊。
被执行人奚昊,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赤那思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佰全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赤那思公司)、奚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北京赤那思公司第5215343号“赤那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赤那思”文字;江苏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51216.39元;南通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560.82元;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则由北京赤那思公司刊登,内容亦须经一审法院审核,费用由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594元,由北京赤那思公司负担73797元,江苏赤那思公司负担70000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负担8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94元,由北京赤那思公司负担73797元,江苏赤那思公司负担65000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负担87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应当履行:立即停止侵害北京赤那思公司第5215343号“赤那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51216.3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南通赤那思公司应当履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560.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97元;执行费46014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日作出(2018)苏0682执异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奚昊为本案被执行人,与南通赤那思公司连带偿还(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责任。
2、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奚昊直接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赤那思公司银行存款159616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46014元,余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与另案合计扣划被执行人奚昊银行存款505485元,其中转付申请执行人67056.8元。
4、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目前车辆已实际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5、本院于2019年1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号的资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6、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江苏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佰全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7、本院将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拟刊登声明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需将上述声明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
8、本院到被执行人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调查,附近居民反映该公司已经搬离;本院到被执行人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不存在;本院给被执行人奚昊住所地村委会发函调查,至今未反馈奚昊个人情况、财产状况。
8、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佰全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1663216.8元(含执行费4601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1663216.8元外,所查封的车辆及库存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但处置期限较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亚萍